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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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5 22:13  点击: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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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业单位证明;

四、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执业药师考试工作年限计算时间截止日期为报考年度的当年年底,在报考当年12月31日前满足年限规定的考生可以报名参加考试。根据部分地区公布的报名通知,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将继续使用执业药师考试报名目录,广大考生可以参考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专业目录,并关注医学教育网的消息。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执业药师对企业和部门领导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规的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或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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