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规章,是由国务院下属的政府主管部门,尤其是财政部或者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规范会计工作的文件。其效力不及会计行政法规,需要依据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来制定。会计规章包括: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文件,以及为更好实施上述规章所发布的相关指南、补充规定和问题解答,由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以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文件。此外,还包括地方财政等政府部门颁布的地方会计规章。此处主要介绍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1)不规范的网络操作等;
在借贷记账法下,为了连续、系统地记录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清晰地反映各个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应该首先分析每项经济业务性质的内容,确认应记入的账户、应记金额、应借应贷的方向,然后再记入到有关分类账户中。这种指明每项经济业务应借、应贷账户名称及其金额的记录,称为会计分录,简称分录。